|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滚动轴承保持架铆接用铆钉的结构、尺寸、技术条件、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滚动轴承浪型保持架和金属实体保持架铆接用铆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4240—1993  不锈钢钢丝
 GB/T8597—2003  滚动轴承防锈包装
 IB/T8921—1999  滚动轴承及其商品零件检验规则
 YB/T5144—1993  轴承保持架用碳素结构钢丝
 3 符号 4  铆钉的分类4.1  铆钉按尺寸分为短铆钉和长铆钉两类。
 4.1.1  短铆钉(简称铆钉)
 L/d<4的铆钉,见图1,用于浪型保持架。
 4.1.2  长铆钉
 L/d≥4的铆钉,见图2,用于金属实体保持架。
 4.2  铆钉按装配铆合前铆钉杆与铆钉孔的配合形式分为松铆钉和紧铆钉。
 4.2.1  松铆钉
 在轴承装配铆合前,铆钉杆与保持架的铆钉孔为间隙配合的铆钉,产品不需特殊标志。
 4.2.2  紧铆钉
 在轴承装配铆合前,铆钉杆与保持架的铆钉孔为过盈配合的铆钉,见图3。
 4.3  铆钉按铆钉头的形状分为半圆头铆钉(图1、图2)和平头铆钉(图3)。
 5 技术要求5.1  铆钉公差按表1的规定。
 5.2  长铆钉公差按表2,表3的规定。
 5.3  紧铆钉公差见附录A,铆钉的长度和重量见附录B。
 5.4  铆钉材料应采用符合YB/T5144—1993规定的MLl5制造,特种钢应采用符合GB/T4240--1993规定的1Crl3Ni9或1Crl3Ni9Ti制造。如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可与轴承制造厂协商,采用其他材料。
 5.5  除铆钉杆端面外,铆钉表面粗糙度Ra值为10μm。
 5.6  铆钉表面不应有裂纹。
 5.7  铆钉头支撑面和铆钉杆端面应与铆钉杆轴心线垂直,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偏斜。
 5.8  铆钉头与铆钉杆轴心线应同轴,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偏移。
 5.9  半圆头铆钉顶部冲压不完全所形成的平顶,其平顶直径不应超过铆钉头公称直径(D)的20%。
 5.10  铆钉杆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弯曲。
 5.11  铆钉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圆钝(墩粗变形)、飞边(毛刺)、碰伤、条痕、锈蚀以及杆部末端的压扁,冲模分型面痕迹不应超过铆钉杆直径公差值的25%。
 5.12  半圆头铆钉头支撑面与铆钉头球面交界处圆弧半径不应超过铆钉头直径公差的50%。
 6  标志6.1  标志
 6.1.1  标志内容及顺序
 a)成品名称:非半圆头及紧铆钉应注明全称;
 b)铆钉规格:dXL,单位mm不标志;
 c)铆钉材料;
 d)铆钉所符合的标准号。
 6.1.2  标志方法
 在铆钉质量合格证、包装物等需标志的地方,按6.1。1的内容及顺序标志,b)与c)间用“一”连接,其他每项之间空一格。
 6.1.3  标志示例
 7  检验方法
 7.1  铆钉尺寸用卡尺或其他量仪检验。
 7.2  铆钉杆直径d的值,在尺寸e的范围内测量单一直径,测量时应离开rmax尺寸。
 7.3  铆钉长度L的尺寸,以实测最小值为准
 8  检验规则
 8.1  成品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提交给订户的成品应附有成品质量合格证
 8.2  成品的检验规则按JB/T8921—1999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尺寸公差及外观质量。样本大小按特殊检查水平S-4抽检,可接受质量水平AQL值为2.5,按一次抽样方案规定的Ac和Re进行判定。
 8.3  铆钉表面粗糙度和表面裂纹的抽样数量按表4确定,不应有不合格品。
 9  包装及贮存9.1  包装
 9.1.1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铆钉,应按GB/T8597—2003的规定进行清洗、防锈、包装。
 9.1.2  包装时应把不同尺寸规格、不同材料的铆钉装入不同的容器中,不得混装。在包装容器的外面,除标明6.1中规定的标志内容外,还应标明铆钉的数量或重量、制造厂名或商标、批号和包装日期。
 9.2  贮存
 铆钉经防锈包装后,在符合GB/T8597—2003的合理运输和正常库房保管条件下,应保证从出厂之日起,12个月内不生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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